来源:舞阳工伤律师网
张某在某单位上班,上班时间为早上八点上班到晚上八点下班。有一天晚上八点下班后,张某到单位的食堂吃饭,结果在楼梯上摔倒了,打破了手中的玻璃,被手被割伤了,于是张某申请了工伤的认定。
结果区人社局,市人社局一审、二审直到高院的裁定,都认为这不属于工伤,因为张某结束了当天的工作。下班后去食堂吃饭,并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没有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的合理延伸。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遂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舞阳工伤律师
电 话: 13526717677
地 址: 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xx路xx号河南xx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