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舞阳工伤律师网
2020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于2020年9月19日开始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将交强险有责限额从12.2万调整到20万,具体限额如下:
医疗费 | 1.8万元 | |
机动车有责限额 | 死亡伤残 | 18万元 |
财产 | 2000元 | |
总计 | 20万元 | |
医疗费 | 1800元 | |
机动车无责限额 | 死亡伤残 | 1.8万元 |
财产 | 100元 | |
总计 | 1.99万元 |
赔偿项目 |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 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垫付与追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